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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除李军海的决定
浏览:31624 来源:本站 作者:未知 时间:2011-06-14

青社院(20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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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开除李军海的决定

李军海,男,汉族,36岁,1999年7月参加工作,2003年11月调入我院,在经济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2007年11月经本人申请、院里批准、签订协议后赴天津财经大学就读硕士研究生。协议约定他完成学业后必须回院工作5年以上,补发相应工资。考虑到其学习期间费用问题,院里提前借支其4万元工资。按协议规定,李军海应于2010年7月学习结束返回院里工作。但时至今日未见其人,经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联系置之不理。2011年4月15日我院在《青海日报》刊登公告,限其15日内回单位报到,并以短信告知本人,但仍未有任何回复。鉴于李军海严重违反协议,其行为在院里造成恶劣影响。为严肃纪律,按照人调发[1992]18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规定》第三条并参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经2011年5月5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李军海予以开除,并保留继续按法律程序追回借款4万元及其违约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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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科学院

201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