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清代都察院弹劾制度,历经清初的改革,在实践中形成了提出、调查、议处的程序。皇帝、监察官和其他官员在此程序之中,暗自角力,以达成各自的政治目标。乾隆四十七年震动朝野的国泰、于易简贪污勒派案代表着高度政治化的一类案件。此案鲜活展现了在弹劾程序的三个环节当中,皇帝、监察官和其他相关官员的行动、策略,以及复杂的权力关系,共同塑造了都察院弹劾制度的实践面貌。实践中清代都察院的弹劾案可以被分为常规和非常规两种类型 :常规案件中监察官指控的罪名较轻,议处官员依例行事,监察机制起到例行纠错的作用 ;而在非常规案件当中,政治因素和皇帝的个人意志决定案件的走向,监察机制展示威慑的功能。实践中两种类型案件的共存,正是清代皇帝的专制权力和官僚的“隐权力”之间处于紧张的平衡关系的体现。拥有至高无上专制权力的皇帝,无力亲自干预所有案件,只能“抓大放小”,主导小部分非常规案件的查办。而在大部分常规的案件当中,监察官和相关部门的官员作为职业官僚,依仗于专业信息、既定规范和程序,通过“隐权力”使得弹劾案件达到预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