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自清末至民国时期,我国教育立法深受西方影响,家庭教育逐渐在立法中出现。清末立法以学前教育辅助家庭教育,首次提出了“家庭教育”一词,民国时期则出现了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我国近代立法中的家庭教育主要指单向性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和影响,但已涉及多主体责任的分配,并对家庭教育的内容、性质、责任主体等作出了规定,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教育立法的特点。家庭教育指家庭系统内部多向互动,并受外部环境或因素之影响。家庭教育事关公共福祉,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在我国当前环境下具有必要性。目前,《家庭教育促进法》已出台,立法中关于家庭教育的定义尚待进一步探讨,以完善对家庭教育及其立法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