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现了一批具有绝对或者相对优势地位的数字平台。相当数量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违法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排除竞争对手,构筑竞争壁垒。我国的民事诉讼机制和私力救济的局限性,决定了传统私法难以为此种情形下隐私被侵害的消费者提供有效救济。数字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害消费者个人隐私,并损害竞争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中的剥削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符合反垄断法价值目标,落入反垄断法调整范畴。对其引发的消费者大规模隐私侵权问题,需要借助反垄断法加以解决,采取反垄断法规制手段,能够取得比传统民事救济更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