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科研从业者,在仔细研读《意见》后,内心充满了欣喜和快慰。科研经费恰是驱动科技发展进程、激发创新活力的“源头活水”,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是我国为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的重要举措。今年出台的改革举措与先前相关政策文件一衣带水,而较先前来说更为深入、具体、明晰。 本次改革意在尊重学科差异性、打破部门间的壁垒,重视和强化各方力量的主体性和协同性。首先,不同领域的研究工作存在或多或少的不确定性和差异性,以“一刀切”的方式对科研经费作出机械化的限定,无疑会打击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本次改革因事制宜,不仅大力简政放权,并且提出项目管理部门应依据不同学科、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各种特点,对经费拨付等方面措施进行合理规划,充分回应了各方科研人员在经费方面的诉求。其次,科研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等举措将进一步促进科研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使得科研经费管理链条进一步透明化。事实上,科研经费管理事宜涉及科技、财政、人社、监督、纪检等多个部门,若能沿着本次改革的思路,建立各部门沟通协作平台和信息共享常态化平台,各部门协同发力,将会使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走向更为科学高效的运行形态。 本次改革本着为科研人员“减负”、为科研创新“增力”的原则,扩大了科研经费管理的自主权和灵活度。《意见》强调,要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这一系列举措试图将科研人员从繁重芜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从体制负担中“松绑”出来,简化程序、减少手续。在这样的条件下,科研人员能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应用于科研事业,生产更多、更优质的创新成果,也将为打造创新型国家凝聚更多智慧。 本次改革将“放”与“管”有机结合,将“放”“管”赋予了明确范畴,张弛有度,有效避免退守旧制或矫枉过正的两极状况出现。《意见》将间接费用提取标准等项目加以明确,这样明晰的范畴将使得监管者、执行者都有据可循。同时,《意见》提出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创新监督审查方式,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可见,大力放权并非放任,而是以绩效为导向,“松”过程而“严”结果,强化科研人员、科研部门的主体责任,将实现创新能动性、主体责任担当和高效监督方式有机结合,由此充分激发科研经费的保障、激励作用。 总而言之,《意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有的放矢地对经费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作出具体、科学的纠偏和规划,足以体现党和政府回应科研界声音之真诚、迫切,也足以体现党和政府推进科研体制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坚定的决心与强韧的力度。
(作者系吉林大学地球探测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
文章来源:中国财经报 202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