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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婧梅: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路是青海发展的必然选择
浏览:28752 来源:青海日报(第7版:实践 2023年06月20日) 作者:李婧梅 时间:2024-01-09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浓重的一笔,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青海雄踞于“世界屋脊”,地处青藏高原腹地、高寒地区、民族地区,生态地位重要特殊,是我国无法替代的生态安全屏障,发挥着涵养水源、防沙保土、生物多样性保育等重要功能,生态环境独特、脆弱,不能有半点闪失。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目标,也是青海发展的必然选择。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要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的繁衍生息必须依赖自然,人类的生存发展也需要各种自然资源,只有尊重自然规律,行有所止,取之有度,维持生态平衡,保障生态系统功能稳定发挥,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多年来,青海一直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为筑牢“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青海陆续启动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及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退牧还草(林)工程、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工程、祁连山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柴达木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环青海湖地区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等重大工程,使全省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了遏制。进入新世纪以来,更是将生态保护作为青海立省之本,全省上下明确了“生态保护优先”是青海发展的基本底色,全力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河湖长制和林长制体系全面建立,治理水土流失2480平方公里,成为全国唯一河流国考断面优良水质比例达到100%的省份。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上走在前头”的嘱托,创建国家公园示范省,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青海特点的国家公园建设道路。多年的生态保护和建设,青海已形成了建设、保护、管理协调结合、整体推进的生态治理新格局。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要以优良的生态环境促进生产力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不是停止发展、减缓发展,而是要更好地发展、高质量地发展。生态环境越好,就越能聚集、优化生产要素,可以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青海积极推动省内经济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完善政策链、稳定供应链、建强产业链、优化服务链,全省工业经济规模持续扩张,结构不断优化,新旧动能加速转换,高质量发展取得扎实成效。青海初步形成以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为主抓手的经济转型发展新格局。“十四五”以来,青海装备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占比不断提高,服务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占到一半。产业“四地”建设稳健起步,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形成钾、钠、镁、锂、氯五大产业集群,建成全国最大的钾肥生产基地,清洁能源技术创新、建设规模、利用效率、装机占比多项指标走在全国前列。全国首个100%利用清洁能源的大数据产业基地建成,新能源、新材料、光伏装备制造产业由大变强。农牧业提质升级,成为全国最大的有机畜产品、有机枸杞、冷水鱼生产基地,高原育种实现新突破。生态旅游逐步成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青海位列全国旅游目的地人气榜前十。青海的多年发展实践证明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可以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两者并非是二元对立的矛盾。青海将自觉推动发展与保护协同共进,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的引领、优化和倒逼作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空间格局。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回应了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良好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互为依存、协调发展,才是实现高质量发展、人民高品质生活的途径。目前,全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4.2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2.99平方米,省会西宁市城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公园城市形态不断凸显。2022年全省地表水水质整体优良,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稳定,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美丽乡村建设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农牧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已覆盖所有行政村。全面落实林草湿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落实14.51万个生态管护公益岗位,2022年直补群众生态管护报酬和各类生态效益补偿资金19.11亿元。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良好的生态环境已然成为青海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味着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失当会破坏生态平衡,进而影响自然资源产品和生态服务功能的供给。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多年来,青海探索法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方式方法,以系统化生态立法、精细化生态执法、专业化生态司法、矩阵化生态普法为抓手,构建完备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体系。陆续颁布实施多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律法规,为守护好青藏高原的生灵草木、万水千山提供了法治保障。《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础性、统领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制度支撑。青海政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开展生态环保纠纷调解、优化环保领域法律服务、强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管理、加大生态环保普法力度等方面持续发力,取得了良好成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与公安、自然资源、环保等7部门会签加强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工作办法,与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建立青藏高原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不断健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协作机制。同时,创新工作方式,在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环青海湖区域探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巡回检察。各部门合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青海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工作格局初步形成。

(作者:李婧梅,青海省社会科学院生态文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